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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专家法学理念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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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日 一月 27, 2008 1:05 pm

专家在苏州某报纸上解释《物权法》草案关于第一条住房70年大限可续约时告诉公民:住房“70年期限到了以后,就该把土地交还给政府。……,或者是向政府申请续期,……”。
其中明显存在法理的反向错误:1、期间届满后不会是公民乐意主动交还土地,而只会是政府有权“收回”土地。客观上也是专家智力、政府体大于公民家庭能力而更有可能实现搬运、“收回”土地。2、政府是为公民服务的,所以届时应该是政府“向”公民展开房、地如何分割或继续共存的权利关系工作,而不应该是公民“向政府申请……”。
其中存在的常理错误:房屋是购房者的,土地是政府的;让房主“交还”土地,那么他将房子放在哪里?同样,假设政府能搬走、“收回”土地,他又将土地放在哪里?无权损毁房屋,又要收回土地就要给地球动力将它推离现在的轨道,仅让房子留在它原来的时空中……。70年以后政府做得到吗?
这种理念不仅存在着刁难、胁迫、玩弄公民的态度立场偏差,而且还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基本法理,反向了事理因序,实践中就会留下房地事实相融一体、物权却强行分裂二方而不利于资本流通的历史尾巴。
专家在关于第四条征地拆迁必须合理补偿的释法时告诉公民:“……公民个人利益要服从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点毋庸置疑,……”。
释法的武断本身就值得“置疑”:1、“补偿”不是赔偿、更不是赔补,补偿是一种可以小于原物价值的偿还,那么如何体现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尊严?2、史实是一个地方政府于2000年根据当时当地房价规定了2000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草案,经过讨论、通过于2001年开始实行前和官员泡在一起的开发商已廉价囤积好了土地,而这时被拆迁了旧房的100平方米土地上已建成了300平方米房屋,房价已高于2000元/平方米……,到2005年已更是达到4000元/平方米了。这种“规定”、“合理”的“补偿”为官员的亲族密友“商人”预留了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巨大空间,活跃、鼓舞、激励着“商人”高高兴兴地拿出一部分利润来回报、鼓励、支持这些有权“规定”“合理”“补偿”标准的政府官员坚持“规定”“合理”“补偿”标准权,坚持在法典中留下剥削、损害公民、公众利益的黑洞。
这种法学理念存在着法权灭失的严重问题:被拆迁房屋的物主、主人的保护财产权、人权(生存、劳动权是原始人权)——个人资本的褒有、发展、交易、维护权,社会关系的公平、公正维护权,公众资本发展方法的思想、主义、主张、置疑……政治权在哪里?房屋要被别人按他们的“规定、补偿额、道理拆迁了,房主居然没有财产保护、价值主张……权,这算是哪一家的法律?
从中可见中国法制的一个重大破绽:人主物从、物为人有——就《法》理的体系秩序而言理应在人权明晰、《人权法》颁布后再出台《物权法》、《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否则就出现了公民进入《法》场,形式上享有《法》权,法律上却没有得到《法》权资格确认、保护是非法人,而所有司法活动都因法系断裂就先天违《法》的法理事实。
法学理念也应该从自斜不斜、见直反斜的麻木、僵化中觉悟、“解放”出来:个人是群体、公众、人民的先体、母宗、根本;当每一棵树木必须“毋容置疑”地“服从”树林、森林的其它利益意志而倒下的时候,就到了洪涝旱灾的时候,就到了公权***、贪欲横流的时候。
一部民主科学法律的宗旨应该是确立、保护人权、群权、帮权、派权、党权……的同“权”平等地位法理关系,而不是相反地确立、保护政权大于群权、群权大于人权的高低、大小不平等地位。
要理解这个宗旨先要知觉人与物、人权与物权、政治与经济暨资本关系的基本原理,就不能等同、混淆“权力”和“权”位的概念:“权力”因有“力”量而有高低、大小、主从,“权”因A权、B权、C权……同“权”无“力”量而地位平等。
如果个人权利“毋庸置疑”必须“服从”公众利益,就成了由权力的大小来决定利益损失和得到关系的《权》理,那么还要《法》干什么呢?《法》如果是以假公正、假平等的权理为宗旨的,就会产生蛊惑人们轻《法》、无《法》、重《权力》、要《权力》,相信大权力可以欺压小权力的意识导向;形成人们认真色、“情”、钱、物……贿赂,杀人、放火……谋夺权力的社会***关系。
《法》一旦失去了即时有限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发生关系时的行为自由,保证人们在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的场景中按大同规则、律定进行资本权利活动的作用就成了虚假《法》。
所以很简单:A要拆迁B的房子就应由A、B双方同权平等商量、共议、合理补偿、赔偿……,而不应该是在搀杂第三方、第四方假“合理”规定真胁迫、强迫下的“服从”拆迁(参与有功自然应该得到“谢意”贿赂)。因为许多地方政府的“规定”、“合理”、“补偿”都程度不同地损害着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强迫”拆迁的一方都是对抗《宪法》的,所以如果被拆迁方都坚持《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首法地位,全国的拆迁工作就都只能停下来。
针对人物事理的权利法理清晰、准确的《法》,才是遏制权力***、保证社会民主科学、光明、健康发展之《法》。

200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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