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发生了这样荒唐的事 公安包庇罪犯
江苏江阴发生了这样荒唐的事 公安包庇罪犯
徇私枉法炮制伪证 包庇凶手陷害好人
强烈要求惩处公安队伍害群之马杜XX
我叫朱XX,我以强烈的愤慨,向你们控告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法医杜XX徇私枉法、利用职权炮制伪证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由于他在两份法医鉴定(澄公鉴95——29号和澄公鉴95——31号)中所作的手脚,致使打人凶手李正荣逃脱了法律的制裁,10年来一直逍遥法外,而我父亲朱XX被李正荣打成重伤却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终于在去年10月含恨去世。
3月31日,公安部长周永康在全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暨队伍建设会议上强调,全国公安机关要紧紧抓住开展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一有利契机,纯洁公安队伍,树立良好警风。他还指出,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要作为开展公安队伍专项整治行动中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杜XX就是一个公安队伍中披着***员的外衣干着违法乱纪勾当的害群之马。
1994年,我父亲63岁,退休后在原单位返聘工作。当年11月2日,他在澄江镇家中因为邻居李正荣(当年52岁)违章建房而与之交涉,竟遭李正荣砖砸、脚踢、嘴咬,致使我父身受重伤。医院x光片显示我父亲肋骨断了四根,脾脏完全破碎,不得不手术摘除。(我父亲左右手三个手指也被李正荣咬伤)医院两次发出病危通知,我父亲住院163天,成了终身残疾,从此再也不能工作。
作为市公安局法医,杜XX是怎样介入此案的法医鉴定的呢?
他的第一个手法,是采取“拖延战术”。按理,为掌握第一手证据,鉴定伤情越早越好,越快越好。可是,1994年11月2日案发后,杜XX11月5日即收到了鉴定委托,却直到1995年1月25日才作出法医鉴定(1月25日只是鉴定书落款时间,并未及时送交公安局具体办案部门),整整拖延了90多天,为犯罪分子李正荣托关系找后门和串供作伪证提供了足够的时间,也使公安局办案部门迟迟不能结案,按正常诉讼程序及时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下面这些不正常现象非常能够说明问题——
1、1994年11月2日案发,但直到11月16日,杜XX才让一位刘法医来了解情况(他看到了我父亲面部被击伤,左右手三个手指被咬伤的伤情)。
2、1995年1月6日,我们去市公安局预审科找了经办人。经办人对我们讲:“至今法医鉴定迟迟不下,对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困难,最好你家去找法医,快把鉴定拿出。”我们又去找杜XX,杜XX却谎称派出所“材料做的一塌糊涂,我们要求他们重做”,以此作为拖延法医鉴定的借口。实际上,法医鉴定是对伤情和伤势程度作出结论,只需要接触伤者,并参考医院病历,根本不需要办案部门材料。
3、1995年1月17日,我们又去市公安局预审科,经办人说:“你们的案卷在杜法医那里,弄不懂,法医写鉴定怎么要把我们的案卷拿去,这对我们来讲是违反常规的。法医写鉴定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来认定。”
4、1995年1月20日,我们再去市公安局预审科,经办人说:“法医鉴定还未写好,我们局长也说了,怎么会出现这样的事,叫我去催法医,把鉴定早日写出。”
5、1995年1月23日至2月9日,我们多次催促,但法医鉴定仍未写好。
6、直到1995年2月13日,我们找市公安局预审科经办人,得知他们刚刚拿到法医鉴定。而法医鉴定上的时间却写成了1月25日。
杜XX的第二个手法,是篡改我父亲的伤情和伤势。虽然在这份姗姗来迟的法医鉴定中,杜XX也不得不承认我父亲被李正荣打成了“重伤”,但他又尽一切可能为李正荣开脱罪责。
(1)法医鉴定书中明确记载,据江阴市人民医院病史,朱XX“x线摄片(片号9423602)示:左第5、6、7、8肋骨骨折”。但法医阅片的结论,却是“左第8、9肋骨骨折”。这样,我父亲肋骨就从断了4根变成只断了两根。
(2)杜XX调阅了江阴市人民医院病历和医嘱,却又置病历上记载的我父亲“伤者因左季肋部、面部被击伤”(右手大拇指、左手食指、中指被咬伤)的伤情不顾,在法医鉴定中写成“全身其余体表未见明显损伤痕迹”。
(3)医院对我父亲手术的记录中记载,“探查腹腔内出血部位来自脾脏广泛包膜下破裂”,“左侧侧腹膜可见有5x5公分大小血肿”,法医鉴定却改写为“脾腔上极有一长约2厘米之裂口,深约1.5厘米”,
杜XX这些明显的弄虚作假做法,是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替犯罪分子李正荣开脱罪责,以达到否定李正荣 “故意伤害”的目的,造成检察院仅以李正荣属于“过失伤害”提起公诉,并使法院重罪轻判埋下了伏笔。
第三,更不能容忍的是,杜XX竟敢公然违反《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关于“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刑事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的规定,利用职权擅自接收犯罪分子李正荣个人委托,为该犯父子二人作了所谓的“法医鉴定”,进而伪造了李正荣的所谓“轻伤”伤情,为李正荣在法院审理这起刑事案件时倒打一耙,反过来诬告我父亲这个真正的受害者,提供了一颗自以为得意的“重磅炸弹”。杜XX在为李正荣所作的法医鉴定中已经不打自招地承认,是李正荣自己到杜XX处联系法医鉴定的,对比我父亲的法医鉴定是经正常合法程序由案发地派出所委托实施,,李正荣的法医鉴定的违法性和无效性在程序上就已一目了然。这个对比,更充分地揭露了杜XX包庇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李正荣拿着这个严重违法和不实的法医鉴定,在法院审判时竟然对检察院提起了刑事反诉和民事附带诉讼,要追究我父亲的刑事责任(最终未能得逞),从而制造了中国司法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个大丑闻,杜XX就是他的同谋。但是,杜XX为李正荣所作的这个法医鉴定非法无效,已经是无须争议的事实。
各位领导,所有这些情况充分表明,杜XX在这起案件中所作的法医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内容虚假不实。他循私枉法利用职权非法制造伪证,包庇行凶打人致人重伤的严重犯罪分子李正荣的主观故意极为明显,严重干扰了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使李正荣最终逃避了法律的严惩,而我父亲这个真正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法律应当给予的保护。对杜XX和李正荣狼狈为奸违法犯罪,我父亲死不瞑目,他的在天之灵也不会饶恕。杜XX的所作所为,已经堕落到了和李正荣共同犯罪的边缘,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法律后果极为严重,他哪里还有一丝***员的气味?
在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公安队伍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以朱XX子女的身份,代表所有家属亲朋提出如下强烈要求:
一、,对杜XX违反公安部规定,徇私枉法为李正荣炮制的法医鉴定,应宣布其违法无效并予以撤销。同时通报江阴市检察院和江阴市法院。
二、对杜XX和李正荣共同炮制这份法医鉴定的肮脏交易,予以彻底清查。
三、对杜XX给我父亲所作的法医鉴定进行重新审查。
四、对杜XX这个玷污***员和人民警察光荣称号的的违法乱纪分子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我们的举报,请领导予以高度重视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告知我们。
此致
敬礼
控告人 朱XX(代表全体家属亲友)
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1980年5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利,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
第三条 刑事技术鉴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必要时,可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鉴定。
第四条 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察、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鉴定人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于事实真象,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并遵守下列鉴定纪律:
(一) 严格遵守技术鉴定的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
(二) 妥善保管送检物品的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
(三) 廉洁奉公,不得贪赃枉法,弄虚作假;
(四) 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章 受理鉴定
第七条 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受理鉴定的手续是:
(一) 查验委托公函;
(二) 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
(三) 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
(四) 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
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
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表样附后)。
第三章 鉴定(以下略)
第八条 刑事技术鉴定,要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对检验、综合评断。每个程序都要作出详细、客观的记录。最后制作鉴定书。
第九条 对检材进行物理检验或化学检验,要标明取材部位,并作详细记录。消耗性的检材,要注意留存,以备复核检验;检材过少无法留存的,应事先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在委托登记表中注明。
第十条 凡需做鉴定实验的,由主办的鉴定人组织实施。要严格选用与检材质量、形态相同或近似的材料,运用与发生案件时相同或近似的形成条件和方法进行实验。实验情况,要如实记录,并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鉴定实验记录,是综合评断的依据,不能代替鉴定书。
第十一条 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
“绪论”: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要求。
“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
“论证”: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结论”:鉴定的结果。
鉴定书(规格附后)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
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
第十二条 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式样附后)。
第十三条 鉴定结束后,应将鉴定书连同剩余的检材,一并发还送检单位。有研究价值,需要留作标本的,应征得送检单位的同意,并商定留用的时限和保管、销毁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于技术水平或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需要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的,应逐级上送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或重新鉴定。
鉴定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分歧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会诊。”
复核鉴定,除按规定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外,送检单位还应提供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并说明要求复核的原因。
第四章 出庭
第十五条 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应出庭作证。
本案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对鉴定提出的有关问题,鉴定人应予回答,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和刻制说明刑事技术鉴定书文书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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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朱XX,我以强烈的愤慨,向你们控告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法医杜XX徇私枉法、利用职权炮制伪证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由于他在两份法医鉴定(澄公鉴95——29号和澄公鉴95——31号)中所作的手脚,致使打人凶手李正荣逃脱了法律的制裁,10年来一直逍遥法外,而我父亲朱XX被李正荣打成重伤却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终于在去年10月含恨去世。
3月31日,公安部长周永康在全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暨队伍建设会议上强调,全国公安机关要紧紧抓住开展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一有利契机,纯洁公安队伍,树立良好警风。他还指出,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要作为开展公安队伍专项整治行动中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杜XX就是一个公安队伍中披着***员的外衣干着违法乱纪勾当的害群之马。
1994年,我父亲63岁,退休后在原单位返聘工作。当年11月2日,他在澄江镇家中因为邻居李正荣(当年52岁)违章建房而与之交涉,竟遭李正荣砖砸、脚踢、嘴咬,致使我父身受重伤。医院x光片显示我父亲肋骨断了四根,脾脏完全破碎,不得不手术摘除。(我父亲左右手三个手指也被李正荣咬伤)医院两次发出病危通知,我父亲住院163天,成了终身残疾,从此再也不能工作。
作为市公安局法医,杜XX是怎样介入此案的法医鉴定的呢?
他的第一个手法,是采取“拖延战术”。按理,为掌握第一手证据,鉴定伤情越早越好,越快越好。可是,1994年11月2日案发后,杜XX11月5日即收到了鉴定委托,却直到1995年1月25日才作出法医鉴定(1月25日只是鉴定书落款时间,并未及时送交公安局具体办案部门),整整拖延了90多天,为犯罪分子李正荣托关系找后门和串供作伪证提供了足够的时间,也使公安局办案部门迟迟不能结案,按正常诉讼程序及时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下面这些不正常现象非常能够说明问题——
1、1994年11月2日案发,但直到11月16日,杜XX才让一位刘法医来了解情况(他看到了我父亲面部被击伤,左右手三个手指被咬伤的伤情)。
2、1995年1月6日,我们去市公安局预审科找了经办人。经办人对我们讲:“至今法医鉴定迟迟不下,对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困难,最好你家去找法医,快把鉴定拿出。”我们又去找杜XX,杜XX却谎称派出所“材料做的一塌糊涂,我们要求他们重做”,以此作为拖延法医鉴定的借口。实际上,法医鉴定是对伤情和伤势程度作出结论,只需要接触伤者,并参考医院病历,根本不需要办案部门材料。
3、1995年1月17日,我们又去市公安局预审科,经办人说:“你们的案卷在杜法医那里,弄不懂,法医写鉴定怎么要把我们的案卷拿去,这对我们来讲是违反常规的。法医写鉴定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来认定。”
4、1995年1月20日,我们再去市公安局预审科,经办人说:“法医鉴定还未写好,我们局长也说了,怎么会出现这样的事,叫我去催法医,把鉴定早日写出。”
5、1995年1月23日至2月9日,我们多次催促,但法医鉴定仍未写好。
6、直到1995年2月13日,我们找市公安局预审科经办人,得知他们刚刚拿到法医鉴定。而法医鉴定上的时间却写成了1月25日。
杜XX的第二个手法,是篡改我父亲的伤情和伤势。虽然在这份姗姗来迟的法医鉴定中,杜XX也不得不承认我父亲被李正荣打成了“重伤”,但他又尽一切可能为李正荣开脱罪责。
(1)法医鉴定书中明确记载,据江阴市人民医院病史,朱XX“x线摄片(片号9423602)示:左第5、6、7、8肋骨骨折”。但法医阅片的结论,却是“左第8、9肋骨骨折”。这样,我父亲肋骨就从断了4根变成只断了两根。
(2)杜XX调阅了江阴市人民医院病历和医嘱,却又置病历上记载的我父亲“伤者因左季肋部、面部被击伤”(右手大拇指、左手食指、中指被咬伤)的伤情不顾,在法医鉴定中写成“全身其余体表未见明显损伤痕迹”。
(3)医院对我父亲手术的记录中记载,“探查腹腔内出血部位来自脾脏广泛包膜下破裂”,“左侧侧腹膜可见有5x5公分大小血肿”,法医鉴定却改写为“脾腔上极有一长约2厘米之裂口,深约1.5厘米”,
杜XX这些明显的弄虚作假做法,是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替犯罪分子李正荣开脱罪责,以达到否定李正荣 “故意伤害”的目的,造成检察院仅以李正荣属于“过失伤害”提起公诉,并使法院重罪轻判埋下了伏笔。
第三,更不能容忍的是,杜XX竟敢公然违反《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关于“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刑事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的规定,利用职权擅自接收犯罪分子李正荣个人委托,为该犯父子二人作了所谓的“法医鉴定”,进而伪造了李正荣的所谓“轻伤”伤情,为李正荣在法院审理这起刑事案件时倒打一耙,反过来诬告我父亲这个真正的受害者,提供了一颗自以为得意的“重磅炸弹”。杜XX在为李正荣所作的法医鉴定中已经不打自招地承认,是李正荣自己到杜XX处联系法医鉴定的,对比我父亲的法医鉴定是经正常合法程序由案发地派出所委托实施,,李正荣的法医鉴定的违法性和无效性在程序上就已一目了然。这个对比,更充分地揭露了杜XX包庇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李正荣拿着这个严重违法和不实的法医鉴定,在法院审判时竟然对检察院提起了刑事反诉和民事附带诉讼,要追究我父亲的刑事责任(最终未能得逞),从而制造了中国司法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个大丑闻,杜XX就是他的同谋。但是,杜XX为李正荣所作的这个法医鉴定非法无效,已经是无须争议的事实。
各位领导,所有这些情况充分表明,杜XX在这起案件中所作的法医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内容虚假不实。他循私枉法利用职权非法制造伪证,包庇行凶打人致人重伤的严重犯罪分子李正荣的主观故意极为明显,严重干扰了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使李正荣最终逃避了法律的严惩,而我父亲这个真正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法律应当给予的保护。对杜XX和李正荣狼狈为奸违法犯罪,我父亲死不瞑目,他的在天之灵也不会饶恕。杜XX的所作所为,已经堕落到了和李正荣共同犯罪的边缘,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法律后果极为严重,他哪里还有一丝***员的气味?
在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公安队伍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以朱XX子女的身份,代表所有家属亲朋提出如下强烈要求:
一、,对杜XX违反公安部规定,徇私枉法为李正荣炮制的法医鉴定,应宣布其违法无效并予以撤销。同时通报江阴市检察院和江阴市法院。
二、对杜XX和李正荣共同炮制这份法医鉴定的肮脏交易,予以彻底清查。
三、对杜XX给我父亲所作的法医鉴定进行重新审查。
四、对杜XX这个玷污***员和人民警察光荣称号的的违法乱纪分子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我们的举报,请领导予以高度重视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告知我们。
此致
敬礼
控告人 朱XX(代表全体家属亲友)
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1980年5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利,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
第三条 刑事技术鉴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必要时,可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鉴定。
第四条 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察、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鉴定人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于事实真象,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并遵守下列鉴定纪律:
(一) 严格遵守技术鉴定的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
(二) 妥善保管送检物品的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
(三) 廉洁奉公,不得贪赃枉法,弄虚作假;
(四) 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章 受理鉴定
第七条 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受理鉴定的手续是:
(一) 查验委托公函;
(二) 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
(三) 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
(四) 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
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
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表样附后)。
第三章 鉴定(以下略)
第八条 刑事技术鉴定,要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对检验、综合评断。每个程序都要作出详细、客观的记录。最后制作鉴定书。
第九条 对检材进行物理检验或化学检验,要标明取材部位,并作详细记录。消耗性的检材,要注意留存,以备复核检验;检材过少无法留存的,应事先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在委托登记表中注明。
第十条 凡需做鉴定实验的,由主办的鉴定人组织实施。要严格选用与检材质量、形态相同或近似的材料,运用与发生案件时相同或近似的形成条件和方法进行实验。实验情况,要如实记录,并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鉴定实验记录,是综合评断的依据,不能代替鉴定书。
第十一条 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
“绪论”: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要求。
“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
“论证”: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结论”:鉴定的结果。
鉴定书(规格附后)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
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
第十二条 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式样附后)。
第十三条 鉴定结束后,应将鉴定书连同剩余的检材,一并发还送检单位。有研究价值,需要留作标本的,应征得送检单位的同意,并商定留用的时限和保管、销毁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于技术水平或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需要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的,应逐级上送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或重新鉴定。
鉴定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分歧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会诊。”
复核鉴定,除按规定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外,送检单位还应提供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并说明要求复核的原因。
第四章 出庭
第十五条 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应出庭作证。
本案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对鉴定提出的有关问题,鉴定人应予回答,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和刻制说明刑事技术鉴定书文书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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